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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道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181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1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恢3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2
    发布日期 2017-07-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冼贤能、被告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双方自2011年2月10日签署的《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自2014年2月19日起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退还原告冼贤能使用权出让金617683元,该款项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完毕; 三、如果被告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需向原告冼贤能承担100000元违约金。原告有权就出让金617683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全额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冼贤能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因调解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90元,由被告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冼贤能已于起诉时预交6190元,因原告不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被告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交的619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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