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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卫医罚〔2019〕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康宁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2019年10月21日医疗废物暂存间的窗户敞开,未设置防蚊蝇安全措施,上述行为已经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置防蚊蝇安全设施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之规定,同时考虑到你单位已按照相关规定对医疗废物暂存间整改到位,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8
    决定机关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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