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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隆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20****562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5民再12号
    案号 (2020)渝0113执15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隆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 200 000元; 二、被告重庆隆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1 576.92元; 三、被告重庆隆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以500 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1.41875%计算至2018年12月6日;又以7 200 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11.41875%计算至7 200 000元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重庆隆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利(以21 576.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1875%从2018年12月7日起计付复利至21 576.92元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重庆隆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400 000元; 六、被告重庆隆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七、被告重庆隆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10 000元; 九、被告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隆生集团有限公司、张伟、曾莉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隆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十一、驳回原告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被告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隆生集团有限公司、张伟、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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