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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隆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20****56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03民初1964号
    案号 (2019)苏1203执4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19-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益海(泰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7966.24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计算方法:货款515171.7元从2018年7月17日起、货款74263.76元从2018年7月18日起、货款46786.24元从2018年7月18日起、货款108193.18元从2018年7月21日起、货款108193.18元从2018年7月22日起、货款108193.18元从2018年7月24日起、货款216386.36元从2018年7月28日起、货款109362.2元从2018年8月9日起、货款109362.2元从2018年8月15日起、货款412054.24元从2018年8月18日起,均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货款636221.7元从2018年8月31日起、货款650328.1元从2018年9月10日起、货款521416.44元从2018年9月20日起,均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2‰计算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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