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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舞环罚决字〔202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2
    决定机关 舞钢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