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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应急罚〔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玖拾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2
    决定机关 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