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市监(食)罚决〔2019〕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超过保持期的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 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02 |
决定机关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聂红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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