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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执罚决字[2019]第08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有效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19]第0800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47114678K;法定代表人:李雪平;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绿州新城8幢。现查明:当事人在安吉县昌硕街道灵芝东路滨湖花园工地内施工,由于当事人未对运输钢筋的车辆进行冲洗,造成车辆在离场后带泥运行,对道路造成污染,污染面积为351㎡(两段长分别为15米和50米,宽均为5.4米)。于2019年03月04日10时19分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于同日11时将污染路面冲洗干净。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复查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构成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19年04月22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2
    决定机关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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