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执罚决字[2018]第17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有效措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18]第1750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47114672K;法定代表人:李雪平;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绿州新城8幢。现查明:2018年11月1日早上,当事人在安吉县昌硕街道滨湖花园工地内实施开挖土方工程时未对进出工地车辆与路面进行冲洗,对道路造成污染,污染面积为176㎡(长22米,宽8米)。后于同日14时29分被查获。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复查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构成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18年11月30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30 |
决定机关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