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禾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3202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2民初494号 |
案号 | (2019)苏1182执28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益超电气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扬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72866.67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28%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禾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吴小庆、徐文有、吴迪、赵晓梅、赵发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禾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吴小庆、徐文有、吴迪、赵晓梅、赵发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益超电气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038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九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支行,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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