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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禾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2027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新民初字第00587号
    案号 (2018)苏1183执28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8
    发布日期 2019-04-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发清、江苏同方电气有限公司、江苏禾创置业有限公司、吴小庆、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欠原告顾红芳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2014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为639600元;本金10000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二、被告赵发清、江苏同方电气有限公司、江苏禾创置业有限公司、吴小庆、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67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赵晓梅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如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638元,由六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返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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