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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禾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2027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新民初字第00595号
    案号 (2018)苏1183执28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8
    发布日期 2019-04-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发清、蒋莉萍借原告顾红芳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本金3000000元,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本金3000000元,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由被告赵发清、蒋莉萍、江苏同方电气有限公司、吴小庆、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偿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二、被告赵发清、蒋莉萍、江苏同方电气有限公司、吴小庆、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顾红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20元,由被告赵发清、蒋莉萍、江苏同方电气有限公司、吴小庆、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五被告在返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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