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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禾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小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2027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3民初3994号
    案号 (2018)苏0113执12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1
    发布日期 2018-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2.5%计算利息、对于未付的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前一个月止并按月按年利率22.5%计算复利); 二、被告江苏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吴小庆、徐文有、吴迪、江苏禾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禾创置业有限公司、陆雅倩、文凭、文成云、浙江新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陆雅倩、文凭座落于南京市秦淮区西白菜园33号2001室、2002室房产的处置价款在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4360元,由被告江苏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吴小庆、徐文有、吴迪、江苏禾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禾创置业有限公司、陆雅倩、文凭、文成云、浙江新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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