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禾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3202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秦商初字第01895号 |
案号 | (2016)苏0104执17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18 |
发布日期 | 2016-12-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禾创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7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合计901679.58元,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编号为0430100002-2014年(新街)字0041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如被告江苏禾创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浙江新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公园路22号中虹天地10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桐房权证字第00252885、00252886、00252895、00252887、00252907、00252908、00252896、00252888、00252897、00252909、00252898、00252899、00252889、00252911、00252900、00252912、00252901、00252902、00252903、00252904、00252890、00252905、00252906、00252891、00252919、00252920、00252892、00252913、00252893、00252914、00252894、00252915、00252916、00252921、00252917、00252922、00252923、00252924、00252918、00252910号),并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137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江苏禾创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桐乡市艺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公园路22号中虹天地10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桐房权证字第00296368、00296366、00296367、00296365、00296364、00296375、00296373、00296382、00296390、00296391、00296389、00296388、00296387、00296394、00296396、00296393、00296392、00296371、00296370、00296369、00296381、00296380、00296379、00296378、00296377、00296376、00296363、00296386、00296372、00296384、00296385、00296383、00296374、00296395、00296398、00296397、00296362、00296361、00296359、00296360号),并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11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吴小庆、赵晓梅、江苏禾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禾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禾创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247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5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2654元,由被告江苏禾创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新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桐乡市艺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吴小庆、赵晓梅、江苏禾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禾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应由被告江苏禾创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新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桐乡市艺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吴小庆、赵晓梅、江苏禾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禾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预交,由被告江苏禾创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新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桐乡市艺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吴小庆、赵晓梅、江苏禾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禾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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