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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中正旺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正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3881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5民初978号
    案号 (2016)湘0105执21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7
    发布日期 2016-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刘旭东、刘彬兰、刘旭璜、刘均程与被告湖南省中珠银基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湖南省中珠银基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租赁原告刘旭东、刘彬兰、刘旭璜、刘均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56号华龙公馆一楼102-104门面腾空并交付给原告刘旭东、刘彬兰、刘旭璜、刘均程。 三、被告湖南省中珠银基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旭东、刘彬兰、刘旭璜、刘均程支付房屋租金(从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按每月75000元计算为375000元,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被告湖南省中珠银基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腾空房屋之日止按每月75000元计算的房屋租金)。 四、被告湖南省中珠银基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刘旭东、刘彬兰、刘旭璜、刘均程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10月1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被告还款期限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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