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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国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048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72民初1987号
    案号 (2018)鄂72执1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6
    发布日期 2018-0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敬业船舶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72638元,并承担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南通蛟龙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南通敬业船舶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9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91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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