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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国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048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84民初4595号
    案号 (2017)苏0684执10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3
    发布日期 2018-07-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如皋诚信热镀锌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加工费1494093.2元。 二、被告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如皋诚信热镀锌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9409.32元。 三、驳回原告如皋诚信热镀锌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842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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