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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消)行罚决字〔2021〕0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紫宇路398号的嘉兴市博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嘉兴市博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4
    决定机关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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