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21年05月07日,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应急管理中心的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博尔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紫宇路398号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05月12日前将相关问题整改到位。经调查,该公司现有员工282人,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调查)通知书、检查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台账、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复查照片、整改复查意见书等。2021年06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9-019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属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及时整改,从业人员数量较多,现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6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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