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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环罚字〔2018〕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市博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8月15日,嘉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紫宇路398号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企业正在组织生产,密炼和开练、压延、发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1#压延发泡车间和2#压延发泡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1#压延发泡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氯化氢排放速率平均值0.9kg/h,超过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中氯化氢排放速率0.29kg/h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1
    决定机关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