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综执罚字[2018]6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市博尔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18年6月11日9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博尔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其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紫宇路398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进行任何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18年6月18日前整改完毕,并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调查。2018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博尔新材料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开具《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整改到位,当事人已对开展了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综执改指字[2018]9-85号)、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整改复查意见书》(南综执复查字[2018]9-85号)、复查现场照片、隐患排查记录等。本局认为:当事人嘉兴市博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进行任何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29 |
决定机关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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