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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陛圣隆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富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P95YP-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27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陛圣隆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大自然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租金、物业费、水费、电费、其他费用等合计352606元;二、被告徐州陛圣隆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大自然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526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三、被告徐州陛圣隆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大自然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李富荣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6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李富荣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陛圣隆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74元,财产保全费4320元,公告费230元,合计15524元,由原告江苏大自然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由被告徐州陛圣隆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李富荣连带负担7724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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