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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市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建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110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淮商初字第0101号
    案号 (2015)淮执字第00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9
    发布日期 2015-09-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淮安市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淮安市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470627元及违约金(以4706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2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淮安市兴邦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安市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淮安市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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