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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旭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跃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5800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21民初368号
    案号 (2017)冀0121执7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日期 2017-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旭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巧生、贾永亮煤款138690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454元,由被告河北旭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7000元,二原告负担10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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