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旭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徐跃全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580042-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沧民初字第00057号 |
| 案号 | (2016)冀09执35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旭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曾海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田瑜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 二、被告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被告徐跃全、被告张秀萍对上述款项中的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北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郝文杰、被告徐跃全、被告张秀萍对上述款项中的3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田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3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旭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曾海生、被告徐跃全、被告张秀萍、被告河北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郝文杰、被告河北鑫源顺发化工化肥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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