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富卫公罚〔2019〕1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富卫公罚〔2019〕163号被处罚人:杭州富阳耀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L46831291U,住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870号,法定代表人:袁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1526********0455,联系电话:13858129746。2019年5月7日,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870号的杭州富阳耀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情况如下:1.你单位处于营业状态;2.现场对你单位1901客房卫生间水池龙头水进行二次供水采样;3.管水人员阮军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4.你单位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潘莎莎、楼霄玲、孙清清共3人无法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你(单位)存在涉嫌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最终确定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孙清清等4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3.袁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4.现场笔录2份;5.询问笔录1份;6.健康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1-3证明你(单位)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证据4-5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孙清清等4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证据6证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已改正。2019年6月21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富卫公告〔2019〕16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你告知了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无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决定在违法程度较轻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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