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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173****459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民终2039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之前给付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工程款2097185.22元及利息100000元,合计2197185.22元;如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足额给付,则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有权按2277185.22元向法院申请对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二、案涉工程剩余款项(按照蚌埠百乐门国际文化经贸广场工程结算报告中所确定的桩基工程量,以抗浮锚杆入土部分120元/米、抗浮锚杆入岩部分168元/米、CFG桩748元/立方米计算工程总价,扣除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付款10618796.97元及协议第一项所列款项2097185.22元后所得金额)及保证金200000元,由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结算报告作出后15日内向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一次性付清。若结算报告作出后15日内未付款,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可按照上述结算报告计算的工程价款及保证金20万元申请执行。若蚌埠百乐门国际文化经贸广场工程于2021年12月15日前未完成结算,则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剩余工—6—程款5449706.65元及保证金200000元。三、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蚌埠百乐门国际文化经贸广场工程结算报告后三日内将结算结果告知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桩基工程审计结算过程中所需资料欠缺部分,由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负责整理、提供。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应在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前10日,根据付款金额向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四、本案纠纷全部处理结束,双方无其他争议;五、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3元,减半收取305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502元,由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负担20000元,由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5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3元,减半收取30501.5元,由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负担(已交纳)。六、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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