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工商处字[2015]2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376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3768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8-20 |
决定机关 | 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游伟健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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