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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处字[2015]2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376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3768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8-20
    决定机关 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游伟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