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应急罚决队二[2019] 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建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涉嫌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19]17号被处罚单位:浙江建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地址:萧山区戴村镇大石盖村委会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戴村村大石盖村负责人:许惠铭职务:邮编: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丙烷仓库储存的丙烷气瓶,气体周转间内暂存的丙烷气瓶,露天租赁场地的二氧化碳、氧气等气瓶未采用防倾倒的安全措施。你单位的以上行为涉嫌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2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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