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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深银保监罚决字〔202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1.利用担保类表外业务变更延缓风险暴露,五级分类不准确;2.住房租赁贷款资金被用于房地产开发;3.对公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4.未做好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与控制,导致信贷资金滞留;5.票据贴现资金管控不严、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6.向“四证”不齐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城镇化建设贷款用于项目后期开发建设;7.理财非标并购融资变相用于支付土地交易价款;8.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行内被挪用;9.信用卡透支资金、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行内被挪用;10.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1213511.04元,罚款7313511.0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30
    决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王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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