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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名县大鑫粮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13042505****565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5民初107号
    案号 (2020)冀0425执6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名县大鑫粮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书芹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5200元,并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2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驳回原告邢书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邢书芹负担34元,被告大名县大鑫粮种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5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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