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溢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03MA****4A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3141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23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溢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市鑫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353706.69元及利息(以4353706.6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溢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8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盘锦市鑫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416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