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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湖罚处字〔2021〕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讨论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如下:1、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上缴国库;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53.66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2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