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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白洋淀温泉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1490121
    执行依据文号 (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00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8-12-22
    发布日期 2015-11-02
    已履行 已履行218.573465万元
    未履行 剩余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白洋淀温泉城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租赁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4650560元及利息、罚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清结。逾期则按民诉法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白洋淀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租赁公司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拍卖、变卖其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305元由白洋淀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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