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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保利资产经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星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768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崇商初字第1270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04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10
    发布日期 2015-08-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保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许理伟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潘永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保利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许理伟预交,保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许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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