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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保利资产经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星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3713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民初字第0431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03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12
    发布日期 2015-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保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王瑞莲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40万元、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王瑞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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