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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19〕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3年11月在润扬路东侧、西湖路西侧、台扬路南侧建设的772地块(香榭里花园)B区项目。2019年7月1日,当事人申请办理772地块(香榭里花园)B区B-23#楼、北门卫的规划核实手续,经现场查勘,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⑴B-23#楼西侧局部及东侧二层走廊外立面由石材改为真石漆,涉及面积为178.27平方米;⑵北门卫向北移位1.42米,面积为6.86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人民币71308元(没收外立面由石材改为真石漆部分差价,178.27平方米×400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480.2元(处北门卫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6.86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5%)。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31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