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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19〕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7年6月在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汊河片区内,宏溪路北侧、润扬路西侧建设816地块项目。2019年7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申请816地块1#-8#住宅楼、S1#-S2#商业用房、地库、配电房、水泵房及门卫规划核实。现经查实,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⑴配电房向东外扩、西南角局部架空,水泵房调整至配电房南侧,总高度超高0.13米,面积为355.33平方米;⑵地库出入口增建镂空钢结构构架,涉及面积为75.21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4788.2元(⑴处配电房、水泵房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1400元/平方米×355.33平方米×10%=49746.2元;⑵处地库出入口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2000元/平方米×75.21平方米×10%=1504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31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