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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佛进德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MA****A0X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5449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60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燕珂、史素芳、合肥佛进德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改利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燕珂、史素芳、合肥佛进德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改利利息18433元;三、驳回原告李改利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5元,由原告李改利负担1695元,被告燕珂、合肥佛进德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5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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