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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1070****1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1121民初1476号
    案号 (2020)黑1121执2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嫩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嫩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望奎县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785,655.21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期间,按照本金1,855,655.21元计算;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按照本金1,845,655.21元计算;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期间,按照本金1,820,655.21元计算;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按照本金1,805,655.21元计算;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期间,按照本金1,795,655.21元计算自2017年6月6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本金为1,785,655.2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68.00元(缓交),由原告望奎县工业建筑工程公司负担33,898.00元,被告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8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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