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1070****1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121民初1476号 |
案号 | (2020)黑1121执2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嫩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望奎县工业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785,655.21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期间,按照本金1,855,655.21元计算;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按照本金1,845,655.21元计算;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期间,按照本金1,820,655.21元计算;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按照本金1,805,655.21元计算;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期间,按照本金1,795,655.21元计算自2017年6月6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本金为1,785,655.2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68.00元(缓交),由原告望奎县工业建筑工程公司负担33,898.00元,被告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8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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