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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7]第510130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千瑞餐饮有限公司涉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04月15日10时30分我局西湖西溪中队张健、郭保民通过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杭州千瑞餐饮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天目山路106号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排烟设备),队员在该店四楼北侧的油烟管道进行检查,在距离排烟管道出风口一米处测得噪声值LAeq=65dB,在关掉油烟排风设备的情况下,在同一测量位置测得背景噪声LAeq=59.4dB,经修正,测得实际噪声LAeq=63dB,该值超过了测量点所处Ⅱ类区域60dB的昼间噪声标准,超标3dB。被查处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7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