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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7〕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予以警告。当事人经营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立即作出整改,并在案件调查阶段,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办理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鉴于此,办案人员认为符合《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一)项,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四条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无标识标签的18包凉皮;2、罚款5500元,上缴国库。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建议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无标识标签的18包凉皮;3、罚款55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6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华卫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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