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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铭乾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2MA****QU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民初227号
    案号 (2021)辽01执7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双方当事人针对涉案工程签订的《沈阳三盛铭乾·颐景园居住(一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沈阳三盛铭乾·颐景园居住(二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沈阳三盛铭乾·颐景园居住(三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沈阳三盛宏业莫子山HN-17020(中兴东)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调整及补充》;二、被告沈阳铭乾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涉案工程款75388610.45元;三、被告沈阳铭乾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涉案工程款75388610.45元的利息(以63750888.3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化利率12%的标准计算;以11637722.0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刊利率计算);四、被告沈阳铭乾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停工等损失2907993.58元;五、被告沈阳铭乾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63732元;六、原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75388610.45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其所施工完成的工程(详见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单》)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反诉原告沈阳铭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八、驳回原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沈阳铭乾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08138.79元,由原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47848.58元,由被告沈阳铭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60290.2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850元,由沈阳铭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铭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垫付的已完工造价鉴定费778702.08元,由原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2545.73元,由被告沈阳铭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06156.35元;原告垫付的停工损失评估费20万元,由原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万元,由被告沈阳铭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3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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