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喜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5969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许立二民初字第4号 |
案号 | (2016)豫10执恢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6 |
发布日期 | 2016-11-2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确认,截止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被告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欠原告借款本金3300万元、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月5日的利息66万元及2015年1月6日之后的利息未还。 二、被告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3月5日前分两次将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等额付清,分别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原告,2015年1月5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仍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 三、如被告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约定的还款金额,原告郑建业可以就全部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210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50元由原告郑建业自愿承担52525元,由被告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2525元,被告承担的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于2015年2月5日前偿还第一笔借款本息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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