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曲市监执一处字[2021]1207-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0年12月4日,我局收到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单位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投诉。为查清案件事实,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你(单位)位于曲江区马坝大道中第三粮所首层6号门店的曲江区何记汽车维修部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嫌销售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扣押你(单位)正在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美孚(金)1号(0W-404L)7瓶,美孚(金)(0W-401L)3瓶。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7月28日从广州市白云区鹤龙鑫兵线汽车用品商行购入侵犯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机油产品,放置在位于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2020年12月7日,我局委托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单位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对被扣押的机油进行鉴定,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鉴定,认定上述被扣押商品为侵犯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因你(单位)在销售场所中未对上述产品进行标价,且我局无法确定你(单位)经营过程中其商品实际销售价格,根据你(单位)供述事实与美孚润滑油授权经销商韶关市粤兴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参考价格,我局认定你(单位)经营的上述侵犯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708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6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5 |
决定机关 | 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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