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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2257****209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22民初618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18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的《郑州雁鸣湖三期高层B2区(G3、G5、G11、G12、G21栋)施工总承包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337,770.72元及违约金(以3,337,770.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三、被告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看场工人工资43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22元,由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22元,被告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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