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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2257****209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22民初4069号
    案号 (2020)豫0122执4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0-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郑州雁鸣湖壹号温泉酒店一区区域小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豫-郑州-雁-B-13-012)、《郑州雁鸣湖壹号永久围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豫-郑州-雁-B-13-130)、《郑州雁鸣湖壹号一期示范区别墅区域小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豫-郑州-雁-B-13-013)、《郑州雁鸣湖壹号一期一批连廊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豫-郑州-雁-B-15-009)、《郑州雁鸣湖壹号示范区别墅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编号:豫-郑州-雁-B-14-006)、《郑州雁鸣湖三期高层临时用电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编号:豫-郑州-雁-B-14-040)、《郑州雁鸣湖壹号项目logo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编号:豫-郑州-雁-B-14-010)、《郑州雁鸣湖温泉酒店项目室外背景音乐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编号:豫-郑州-雁-B-14-067)、《郑州雁鸣湖壹号别墅一期一批北侧围挡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编号:豫-郑州-雁-B-14-065)、《郑州雁鸣湖三期高层项目地表平整、土方开挖、土方倒运工程施工合同》(编号:豫-郑州-雁-B-14-075)、《郑州雁鸣湖壹号销售通道杨树林两侧绿化种植工程施工合同》(编号:豫-郑州-雁-B-15-007); 二、被告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810196.59元及利息(利息以11810196.59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32元,由原告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513元,由被告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9319元,鉴定费200000元,由被告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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