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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2257****209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民终6263号
    案号 (2020)豫0122执30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0-09-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6936号民事判决;    二、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继祥、朱继文、朱继清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邹海斌工程款2,001,808.88元及利息(以2,001,808.8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1,808.88元及利息范围内对前项债权向邹海斌承担责任;    四、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继祥、朱继文、朱继清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邹海斌钢管租赁费、管理费用513,475元及利息(以513,47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邹海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116元,由邹海斌负担2,116元,由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继祥、朱继文、朱继清负担59,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继祥、朱继文、朱继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434元,由邹海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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