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2257****209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民终619号 |
案号 | (2020)豫01执3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5157631.28元; 四、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以325550.70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9日计算至2015年12月7日;以136041868元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8日计算至2016年6月29日;以14399749.716元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30日计算至2017年6月29日;以15157631.28元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3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五、驳回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011元,由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4335元,由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6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35元,由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9577.85元,由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757.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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