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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1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此次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面积为112.09平方米,且于2020年5月15日取得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3481.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9
    决定机关 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