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吴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1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此次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面积为112.09平方米,且于2020年5月15日取得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3481.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9 |
决定机关 | 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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